厦门市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差须知
导语 为促进本市居民实现就业,保持我市就业局势稳定,缓解企业用工困难,促进我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与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差额由财政予以补助。
一、补助对象为: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二、补助标准为:
用人单位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与按外来人员缴费标准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之间的差额给予补助。
三、申请补差所需提供材料:
1、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非企业用人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首次办理提供);
2、用人单位的税收登记证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首次办理提供);
3、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即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首次办理提供);
4、登录地税网打印近期一个月用人单位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的“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缴税凭证”并加盖单位公章;
5、所招用人员的全国统一版《就业失业登记证》(首次办理提供) ;
6、《厦门市社保补差申领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7、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注:市属用人单位在付款单位栏填写“厦门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付款项目栏填写“社会保险补差”;其它经办机构收据如何填写请向该机构咨询)。
四、办理机构: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符合条件的由用工单位申报)按税收缴交关系分别向市、区就业中心或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象屿保税区管委会相关机构提出申请。
五、办理时限:
本补差实行先缴费后补助的办法,每季度办理一次。用人单位在每季度首月(即1、4、7、10月份)的16日至该月月底,登录厦漳泉(闽南)人力资源网进行申报,并在规定时限内携带所需提供资料向相应的市、区就业中心或象屿保税区管委会、火炬高新区管委会申报社会保险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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