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历年缴存比例和计缴基数一览表
导语 本文介绍了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历年的缴存比例和计缴基数,欢迎阅读!
年 度 |
缴存比例 |
计缴基数 |
其他规定 |
相关文件 |
1992.5.1~1995.7.31 |
5% |
1991年12月份职工工资总额 |
职工月缴纳额低于5元的按5元缴纳,5元以上的见分进角。 |
《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厦府[1992]综080号)、《厦门市公积金暂行办法》 |
1995.8.1~1997.5.31 |
5% |
1993年12月份职工工资总额 |
(1)从96年元月起每年按上一年12月份的工资总额调整一次。(2)月缴纳额最低下限15元,最高上限70元。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的通知》(厦府[1995]综140号) |
1997.6.1~1998.6.30 |
个人6%,单位5% |
1996年12月份职工工资总额 |
月缴纳额个人最低下限24元,最高上限120元;单位最低下限20元,最高上限100元。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1997年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标准价及有关规定的通知》(厦府[1997]综094号)、《厦门市住房委员会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厦门市1997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标准价及有关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厦房改字[1997]03号) |
1998.7.1~1999.6.30 |
6% |
1997年12月份职工工资总额 |
亏损企业的,单位缴存比例可维持5%。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1998年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及有关规定的通知》(厦府[1998]综056号) |
1999.7.1~2000.6.30 |
7% |
1998年12月份职工工资总额 |
有条件的单位最高缴存比例为10%。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1999]综094号)、《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厦房改字[99]08号) |
2000.7.1~2001.6.30 |
8% |
1999年12月份职工工资总额 |
单位和个人月缴纳额均设下限32元,不设上限。 |
《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厦房改[2000]06号、厦财综[2000]39号) |
2001.7.1~2002.6.30 |
9% |
2000年12月份职工工资总额 |
单位和个人月缴纳额均设下限38元,不设上限。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2001年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厦府[2001]综53号) |
2002.7.1~2003.12.31 |
9% |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
单位和个人月缴纳额均设下限38元,不设上限。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2001年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厦府[2001]综53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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