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历年缴存比例和计缴基数一览表
导语 本文介绍了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历年的缴存比例和计缴基数,欢迎阅读!
年
度
缴存比例
计缴基数
其他规定
相关文件
2004.1.1~6.10
10%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上限为厦门市2002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5倍,下限为厦门市2002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480元,执行至2004年6月30日。以后根据情况每年调整一次,从当年的7月1日起,执行至下年度的6月30日止。省、部属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单位经核准后,缴存比例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15%。
《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厦房改[2003]18号)
2004.6~2007.6
10%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不再设定上限(保留下限)。对已执行上限控制的单位,可分别按通知下发当月或今年1月份起,恢复原已核定的计缴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
《关于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厦房改[2004]8号)
2007.7~2009.9
12%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厦房改[2007]4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8号)。
2009.10~2010.11
5%~12%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1)2009年10月1日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8%~12%范围内确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厦房金管[2009]5号)
2010.12~2011.6
5%~12%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1)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8%~12%范围内确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房金管【2010】2号)、《关于转发<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厦房金字【2010】46号)
2011.7~2012.6
5%~12%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1)同上。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厦门市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房金管【2011】2号)
2012.7~2013.6
5%~12%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1)同上。(2)同上。(3)月缴存额上限为4610元。中央、省、外地市驻厦单位、非公有制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及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上限为5763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10元。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厦门市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房金管【2012】3号)
2013.7~2014.6
5%~12%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1)同上。(2)同上。(3)月缴存额上限为5252元。中央、省、外地市驻厦单位、非公有制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及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上限为6566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20元。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厦门市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房金管【2013】5号)
(2)2009年10月1日后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建立当年可以按照单位和职工均不低于5%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建立之日起三年内提高到本市规定的缴存比例。
(2)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建立当年可以按照单位和职工均不低于5%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建立之日起三年内提高到本市规定的缴存比例。(3)月缴存额上限为3646元。中央、省、外地市驻厦单位、非公有制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及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上限为4557元。月缴存额下限为90元。
(2)同上。
(3)月缴存额上限为4028元。中央、省、外地市驻厦单位、非公有制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及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上限为5036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10元。
《关于转发<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厦门市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厦房金字【201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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