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原则
导语 古语有云:有借必有还,政府为中低收入能够顺利的购房住房,为群众提供公积金贷款,那么厦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有哪些偿还原则呢?现在就一起看看具体的相关原则吧!
一、 借款人应恪守信用,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金额按月归还贷款本息。逾期的,管理中心委托受托银行按有关规定收取罚息。
二、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可以从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中任选其中一种偿还贷款本息,但一经确定在还款期限内不得更改。
三、 受托银行收到借款人或保证人偿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应按约定时间将其转入管理中心账户。
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或对抵押物进行处置。抵押物处置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借款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和保证人清偿;采取保证方式的可追索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
(一)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经催收无效的;
(二)借款人未经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书面同意,将抵押房产转让、出租、赠与、改建或重复抵押造成抵押权丧失的;
(三)借款人还款能力或保证人担保能力降低,从而影响贷款按月还本付息的;
(四)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代其履行债务的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 经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本息。
公积金贷款还款不需要归还剩余款项的利息,对于借款的人们具有很大的有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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