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导语 厦门市劳动仲裁要怎样才受理?厦门市劳动仲裁受理范围是什么?厦门本地宝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人事争议:

  (一)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其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工作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二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争议:

  (一)事业单位与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事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第三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下列规定受理人事争议案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属事业单位、省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

  (二)设区的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市属事业单位,以及在设区的市(福州市除外)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属事业单位、省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

  (三)县(市、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受理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

  第四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该争议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受理的人事争议或者依法不应由本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不撤回的,应当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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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人事争议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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