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申请澳门探亲签注条件
导语 内地居民探望在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可申请澳门探亲签注,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
厦门申请澳门探亲签注条件:
内地居民探望在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
可办理人群:本省居民、持有厦门居住证及本市居民配偶/子女/父母
探亲签注(T)规定 :
(1)探望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的,可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2)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的,可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若申请人为60周岁(含)以上人员,可以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3)申请赴港澳地区探望配偶且与港澳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可以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4)有特殊家庭困难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核准,可以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5)对随同申请人可签发与主申请人有效期、有效次数相同的探亲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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