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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二手车转让登记指南(办理材料+流程+网点)

导语 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十五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厦门二手车转让登记指南在正文中。

  厦门二手车转让登记指南

  机动车登记规定

  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十五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让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所需材料

  申请转让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特别注意

  此业务可代办,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

  1、个人车主代办:需携带代办人身份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可通过“交管12123”APP申请电子委托);

  2、单位用户办理:需携带代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

  办理流程

  办理此业务前,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必须处理完毕,且安全技术检验处于有效期内。

  (一)携带办理材料开车前往服务点查验车辆;

  (二)查验完成后交回原机动车号牌,再到业务窗口受理;

  (三)选取号牌号码(选号分为互联网预选号牌和现场随机选号);

  (四)缴费制证,领取新号牌。

  办理网点

  在“交管12123”APP首页中,点击【线下网点】,选择业务类型【二手车过户】选项,查询附近的服务点就近办理。



  不予办理转让登记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让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辆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距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使用年限一年以内的机动车;

  (四)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五)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六)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七)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八)机动车属于被盗抢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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