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失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导语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特发此实施细则。
五、退养待遇的享受
(一)参保被征地人员按月享受养老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参照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缴费年限(含一次性缴费的年限)满15年。
(二)被征地人员参保时已达上述“参照退休年龄”,在一次性缴费满15年后,由村(居)委会(或小组)或者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经核准的《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和税务机关的收费凭证,向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养手续。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从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养老金,直至退养人员死亡。
被征地人员参保时尚未达到上述“参照退休年龄”的,待其达到“参照退休年龄”时,由村(居)委会(或小组)或者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持本人居民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向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养手续。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从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养老金,直至退养人员死亡。
(三)被征地人员参保时一次性缴费的年限,只能用于计算参保之后的缴费年限和基础养老金,不能用于计算参保之前的缴费年限和过渡性养老金。
(四)被征地退养人员在享受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教的,在服刑和劳教期间,停发养老金,刑满或劳教期满后按停发时的标准重新享受养老金,停发的养老金不再补发。
退养人员被判刑或者劳教情况,由负责退养人员管理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者村(居)委会在当月上报所在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被征地人员退养后死亡的,其亲属应在10日内报告负责退养人员管理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者村(居)委会,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者村(居)委会应在知悉后的5日内上报所在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退养人员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同时根据有效死亡证明办理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手续,并以其死亡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2个月的丧葬补助费和1个月的一次性补助费。但是,死亡退养人员的家属不享受遗属供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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