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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导语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可以在正文中查看。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1、背景依据

  2024年6月20日,福建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共同发布了《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闽建〔2024〕11号)。2025年5月15日,福建省住建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大力度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的通知》(闽建金〔2025〕1号)。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2、目标任务

  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加大对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

  3、工作进展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优化调整了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4、范围期限

  政策自2026年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5、主要内容

  (一)关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1.增加提取时间要求、取消频次限制、调整提取金额。

  此前,我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无提取时间要求,有提取频次限制(一个职工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购房提取金额为截至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购房发票开具日期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额为截至批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之日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此次政策调整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办理条件:一是增加提取时间要求,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一年内提出申请,并明确了起算时间的认定标准,即购买新建住房(含保障性住房)的,以取得购房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不动产权证日期为准;购买再交易住房的,以取得不动产权证日期为准;购买拍卖房的,以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拍卖成交确认书日期为准;购买单位剩余公有住房的,以取得购房合同日期为准;房屋被拆迁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且有补交差价的,以交款发票或交款凭证开具日期为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日期为准。二是取消提取频次限制,不再限制一个职工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三是调整提取金额规则,提取金额由购房时或批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账户余额调整为申请时账户余额。

  2.增加房产多次交易提取限制。

  为有效防范住房公积金运行风险,打击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不法行为,增加房产多次交易的提取限制,对同一套住房频繁交易,即在12个月内交易两次(含)以上的,只能申请一次购房提取,后续产权人申请购房提取应与该套住房上次的购房提取日期间隔满12个月。

  3.明确再交易住房多人购房和省内异地购房提取条件。

  为有效防范住房公积金运行风险,打击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不法行为,增加多人购房提取限制,即缴存人与除配偶、父母、子女外的他人共同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持有该房屋不动产权证满6个月,已办理住房贷款(以贷款发放为准,下同)的除外。同时,增加省内异地购房限制,即缴存人在省内异地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持有该房屋不动产权证满6个月,已办理住房贷款的除外。

  (二)关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1.明确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提取应未在异地缴存。同时,取消“非本市户籍职工将外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转入时间未满一年的,转入资金不得以非本市户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理由申请提取”的规定。

  2.增加港澳台同胞及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职工账户封存即可提取的规定。

  (三)关于家庭生活困难提取

  1.增加配偶为提取申请人。此前我市缴存人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及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公积金的,仅支持缴存人本人提取,此次政策调整后也支持配偶提取。

  2.增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提取。缴存人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可在灾损发生一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有关部门认定的灾损金额。

  申请时应提交缴存人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证明材料(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证明、消防部门认定证明、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证明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证明,且应注明灾损金额),以及家庭生活困难证明(民政部门或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或缴存人现场签署承诺书)等。

  3.增加重大疾病提取。缴存人或其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发生重大疾病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近三年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后的余额。重大疾病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范围为准。申请时应提交医学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凭证,以及家庭生活困难证明(民政部门或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或缴存人现场签署承诺书)等。

  (四)关于灵活就业缴存人提取

  支持灵活就业缴存人自由提取。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本市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自由提取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缴存人提取在原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须符合我市在职职工提取相关规定。

  (五)关于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

  增加提取资金转入缴存人名下银行储蓄账户的,可采取简易程序,申请人应提交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为缴存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关系证明以及承诺书,免于提交公证证明或法院判决书。

  (六)关于骗取公积金处理

  调整骗取住房公积金处理规定。此前,我市对利用虚假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根据不同情形,限制其三、五、八年不可申请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此次政策调整将三、五、八年的限制调整为一、三、五年的限制,同时,增加了例外情形,即缴存人退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销户提取的,可不受限制期限制。

  6、注意事项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间在此次政策施行后的按新政策执行,购买新建住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购买再交易住房的以取得不动产权证时间为准,购买保障性住房、单位剩余公有住房或拆迁安置房的以购房合同(协议)签订日期为准,购买拍卖房的以取得拍卖成交确认书日期为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日期为准。

  (二)缴存人因家庭生活困难提取公积金的,有本市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优先偿还。

  (三)政策施行前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可在灾损发生一年内按规定申请提取。

  (四)政策施行前发生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纳入提取总额核算范围,即提取总额不超过申请日前近三年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后的余额。

  7、关键词诠释

  重大疾病: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范围为准。

  8、联系机构及联系电话

  联系机构: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联系电话:0592-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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